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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3行初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刘从利、刘忠集等与平度市人民政府凤台街道办事处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从利,刘忠集,刘培光,刘希增,刘从喜,刘永贵,刘培利,刘威强,郑淑芳,刘升强,平度市人民政府凤台街道办事处,平度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0283行初85号原告刘从利,男,196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平度市。原告刘忠集,男,1969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平度市。原告刘培光,男,1971年12月9日生,汉族,住平度市。原告刘希增,男,1956年12月9日生,汉族,住平度市。原告刘从喜,男,1969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平度市。原告刘永贵,男,194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平度市。原告刘培利,男,1981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平度市。原告刘威强,男,1968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平度市。原告郑淑芳,女,196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平度市。原告刘升强,男,197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平度市。被告平度市人民政府凤台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平度市烟台路19号。法定代表人李杰,主任。委托代理人王宗慧,山东天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平度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平度市长江路1号。法定代表人李虎成,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从利、刘忠集、刘培光、刘希增、刘从喜、刘永贵、刘培利、刘威强、郑淑芳、刘升强诉被告平度市人民政府凤台街道办事处、被告平度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中,10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从利、刘忠集、刘培光、刘希增、刘从喜、刘永贵、刘培利、刘威强、郑淑芳、刘升强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从利、刘忠集、刘培光、刘希增、刘从喜、刘永贵、刘培利、刘威强、郑淑芳、刘升强负担。审 判 长  张丽云人民陪审员  陈显章人民陪审员  张瑞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晓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