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602行审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鹰潭市月湖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邹龙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鹰潭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鹰潭市月湖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邹龙辉,娄顾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602行审20号申请执行人鹰潭市月湖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所在地鹰潭市梅园大道49号。法定代表人童如珍,主任。被执行人邹龙辉,男,197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鹰潭市月湖区。被执行人娄顾琴,女,198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鹰潭市月湖区。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于2015年9月28日对被执行人作出的鹰月计生征决[2015]第007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鹰月计生征决[2015]第007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鹰月计生征决[2015]第007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认定,根据《江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七条、《江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责令缴纳社会抚养费壹拾贰万肆仟伍百玖拾叁元。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法定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的鹰月计生征决[2015]第007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鹰潭市月湖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鹰月计生征决[2015]第007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陆卫华审 判 员 陈 勇代理审判员 杜 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韩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