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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刑更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鲍振江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鲍振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刑更273号罪犯鲍振江,男,1971年1月10日出生,满族,吉林省通化县人,初中文化,现在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辽宁省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21日作出(2010)沈高开刑初字第12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鲍振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0日作出(2012)北新刑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鲍振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0000元;与前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7日以(2012)沈刑二终字第23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4日作出(2012)北新刑初字第539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鲍振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与前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7月3日被投入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现刑期至2029年1月28日。执行机关辽宁省瓦房店监狱于2017年3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称:罪犯鲍振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在此改造期间,现累计兑现记功3次,兑现表扬2次。上述事实,有罪犯鲍振江的认罪悔过书、证人证言、改造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积分表奖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鲍振江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鲍振江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自2010年1月29日起至2028年6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微审判员 夏红军审判员 李晓萃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丰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