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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22民初8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信丰万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信丰嘉信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信丰万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信丰嘉信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22民初809号原告:信丰万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258402809XY)地址:信丰县工业园(国道东侧)。法定代表人:曾明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廖万廉,系江西创兴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信丰嘉信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274609113XW)地址:信丰县嘉定镇水北山塘路。法定代表人:郑培新,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信丰万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信丰嘉信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信丰万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信丰万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40元,减半收取2370元,由原告信丰万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袁 晴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谢佩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