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3民初10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仇国士与袁敬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仇国士,袁敬霞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3民初1098号原告:仇国士,男,1985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乐县。被告:袁敬霞,女,197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武秀芬,南乐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仇国士与被告袁敬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仇国士撤回对被告袁敬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仇国士负担。审判员 武益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