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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刑更6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苏万余职务侵占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苏万余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692号罪犯苏万余,男,1973年1月10日出生于四川省广安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仓山监狱十一分监区服刑。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5日作出(2015)长刑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苏万余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千元;责令被告人苏万余退出犯罪所得人民币五千一百元,发还被害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仓山监狱于2017年4月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苏万余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表扬3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苏万余本次减刑缴纳没收财产款人民币3000元并退出犯罪所得人民币5100元。本院认为,罪犯苏万余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苏万余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苏万余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苏万余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本次缴纳的没收财产款人民币3000元,上缴国库;退出的犯罪所得人民币5100元,返还被害人。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8月5日起至2019年2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柯景英审 判 员 李 红审 判 员 张 青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林星星书 记 员 刘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