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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303民初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李文开与云安县业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开,云安县业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303民初172号原告:李文开,男,汉族,1985年10月5日出生,住广西灵山县。被告:云安县业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云浮市云安区。法定代表人:陈子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开诉被告云安县业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文开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其对被告云安县业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文开撤回对被告云安县业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诉权所作的处分。原告李文开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开撤回对被告云安县业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725元,由原告李文开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奕聪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温闰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