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27执8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山西浮山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陕金玲、行荣荣、行成新、高杰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浮山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陕金玲,行成新,行荣荣,高杰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27执8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山西浮山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尉维华董事长被执行人:陕金玲,女,汉族,1958年7月21日生。被执行人:行成新,男,汉族,1953年9月27日生。被执行人:行荣荣,女,汉族,1984年6月21日生。被执行人:高杰义,男,汉族,1982年9月14日生。关于申请人山西浮山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陕金玲、行荣荣、行成新、高杰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浮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晋1027民初4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高杰义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行荣荣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1799161000640618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13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学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葛 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