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02民初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原告经济开发区天宇水暖建材经营部与被告黄平军、袁红海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经济开发区天宇水暖建材经营部,黄平军,袁红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02民初246号原告经济开发区天宇水暖建材经营部。经营者:熊波。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维(特别授权)。被告黄平军。被告袁红海。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昌岩。本院在审理原告经济开发区天宇水暖建材经营部诉被告黄平军、袁红海买卖合同纠纷过程中,原告经济开发区天宇水暖建材经营部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经济开发区天宇水暖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691元,依法减半收取3345.5元,由原告经济开发区天宇水暖建材经营部承担。审 判 长 杨志勇人民陪审员 刘华成人民陪审员 黄永亮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杨沙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