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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02民初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原告经济开发区天宇水暖建材经营部与被告黄平军、袁红海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经济开发区天宇水暖建材经营部,黄平军,袁红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02民初246号原告经济开发区天宇水暖建材经营部。经营者:熊波。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维(特别授权)。被告黄平军。被告袁红海。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昌岩。本院在审理原告经济开发区天宇水暖建材经营部诉被告黄平军、袁红海买卖合同纠纷过程中,原告经济开发区天宇水暖建材经营部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经济开发区天宇水暖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691元,依法减半收取3345.5元,由原告经济开发区天宇水暖建材经营部承担。审 判 长  杨志勇人民陪审员  刘华成人民陪审员  黄永亮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杨沙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