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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12执7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吴某与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112执720号申请执行人:吴某,女,汉族,住镇江市。被执行人:蒋某,男,汉族,住镇江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某与被执行人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吴某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次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销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国荣审判员  王祺斌审判员  张国良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