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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9005民初5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7

案件名称

原告李卫与被告马孝雪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卫,马孝雪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9005民初556号原告:李卫。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娜,湖北晨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孝雪。原告李卫与被告马孝雪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卫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孝雪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卫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位于潜江市江汉油田向阳安居路39栋406室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06年8月21日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2012年7月11日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2014年2月14日,原、被告又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2015年2月5日,因感情破裂,双方再次登记离婚。离婚协议约定,位于潜江市江汉油田向阳安居路39栋406室房屋归原告所有。此后,被告一直拒不协助办理该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为此,特诉至法院。被告马孝雪未作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一:原告的身份证、被告的身份信息复印件各1份,证明原、被告的身份情况;证据二:潜离协字[2012]01104号、[2015]00182号离婚协议书复印件2份,证明1、双方经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2、离婚协议约定房屋归原告所有;证据三:潜国用(2008)第03146号土地使用权证、潜江市房权证广华字第0196**号房屋所有权证、潜江市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审批表复印件各1份,证明房屋原系原、被告共同财产;证据四:江汉石油管理局房改办公室出具的证明复印件1份,证明房屋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被告马孝雪未到庭质证,本院经审核认为,上述证据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能证明原告李卫主张的事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协议离婚时就财产分割达成了一致意见,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按协议履行约定的义务。协议约定房屋归原告所有,现原告要求被告协助办理该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将房屋变更登记为原告李卫所有,被告马孝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协助原告李卫办理该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卫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振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雅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