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1刑初5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王盼盼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盼盼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81刑初593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盼盼,男,1985年2月28日出生于江苏宿迁市,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被告人王盼盼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6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月5日被羁押),同年1月17日经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常熟市看守所。辩护人许建刚,江苏华元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陈佳,江苏华元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常熟市人民检察院以常检诉刑诉〔2017〕6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盼盼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雪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盼盼及辩护人陈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盼盼于2016年12月至2017年1月间,先后三次至常熟市虞山镇燕泾路苏州弥敦服饰公司盗窃,共计盗窃成品男式皮衣2688件,合计价值人民币278200元。为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的证据材料。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王盼盼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盼盼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盗窃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盼盼主观恶性较轻,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请求对被告人王盼盼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盼盼于2016年12月至2017年1月间,至常熟市虞山镇燕泾路苏州弥敦服饰公司盗窃3次,共计盗窃成品男式皮衣2688件,合计价值人民币278200元。具体分述如下:1、被告人王盼盼于2016年12月某日,至常熟市虞山镇燕泾路苏州弥敦服饰公司,乘厂区内无人之机,窃得仓库里的成品男式皮衣700余件,合计价值人民币70000余元,后销赃得款人民币13750元。2、被告人王盼盼于2016年12月底,至上述地点,窃得成品男式皮衣900余件,合计价值人民币90000余元,后销赃得款人民币12600元。3、被告人王盼盼于2017年1月4日晚,至上述地点,窃得成品男式皮衣1088件,合计价值人民币118200元。2017年1月5日,民警在常熟市虞山镇莫城燕泾路苏州弥敦服饰有限公司仓库内将被告人王盼盼抓获。案发后,赃物1088件皮衣已被公安机关追缴并发还被害单位。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法庭质证的被害单位有关人员李靓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薛某、张某、王某1、靳某、李某、房某、王某2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提取笔录、微信截图、支付宝截图,被告人的辨认笔录,常熟市公安局搜查笔录、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赃物皮衣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通话记录,银行卡交易明细,常熟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上述证据,均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盼盼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王盼盼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王盼盼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的相关量刑情节成立,应予采纳。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盼盼主观恶性较轻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王盼盼多次盗窃,且盗窃数额巨大,造成被害单位重大财产损失,主观恶性较大,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盼盼认罪态度较好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王盼盼归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供述避重就轻,对第二起盗窃,从未供述过,故对该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盼盼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5日起至2023年7月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二、责令被告人王盼盼退赔尚未退出的赃物,发还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余小惠人民陪审员 王小丽人民陪审员 李 涓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戈 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