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16民初16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原告杨家志诉被告刘刚、李小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家志,刘刚,李小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6民初1650号原告:杨家志,女,1971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渠县。被告:刘刚,男,1975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告:李小月(曾用名:郭小月),女,1989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原告杨家志诉被告刘刚、李小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原告杨家志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家志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家志撤诉。案件受理费1903元,由原告杨家志负担。审 判 员 林成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蒋 丹书 记 员 赵韵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