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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4021民初9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965马兰 撤诉裁定.docx

法院

伊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兰,陈凯占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21民初965号原告:马兰,女,回族,1967年6月30日出生,现住伊宁县。被告:陈凯占,男,汉族,1982年11月1日出生,现住伊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兰诉被告陈凯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兰因与被告陈凯占在庭外达成和解,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马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兰负担。审判员  马雯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湛晓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