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民特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瞿波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西安会军民俗文化有限公司,瞿波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特98号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西安会军民俗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景龙池88号1幢1单元11101室。法定代表人顾惠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昆,该公司监事。委托代理人康俊省,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瞿波,男,197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泾阳县。申请人西安会军民俗文化有限公司因不服西安市碑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碑劳仲案字(2016)379号仲裁裁决,向本院提出撤销该仲裁裁决之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期间,西安会军民俗文化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实际履行为由,自愿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西安会军民俗文化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西安会军民俗文化有限公司撤回要求撤销西安市碑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碑劳仲案字(2016)379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西安会军民俗文化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王峰审判员 张静审判员 赵兆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罗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