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02执18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刘飞与陈玉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飞,李后春,陈玉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02执1870号申请执行人:刘飞,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李后春,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陈玉英,女,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刘飞与被执行人李后春、陈玉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5月16日作出的(2016)皖1802民初11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后春、陈玉英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刘飞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后春、陈玉英给付借款35400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343元,并承担执行费436元。执行中,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在被执行人户籍地未发现其下落;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或下落。现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2016)皖1802民初1128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确定债权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廷伟审判员 冯龙宝审判员 冯贵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