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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02执18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刘飞与陈玉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飞,李后春,陈玉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02执1870号申请执行人:刘飞,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李后春,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陈玉英,女,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刘飞与被执行人李后春、陈玉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5月16日作出的(2016)皖1802民初11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后春、陈玉英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刘飞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后春、陈玉英给付借款35400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343元,并承担执行费436元。执行中,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在被执行人户籍地未发现其下落;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或下落。现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2016)皖1802民初1128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确定债权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廷伟审判员  冯龙宝审判员  冯贵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