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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23执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熊玉年与刘素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玉年,刘素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23执5号申请执行人熊玉年,女,196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被执行人刘素萍,女,197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申请执行人熊玉年与被执行人刘素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义县人民法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安民二初字第187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刘素萍应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归还刘素萍借款、利息人民币10.77万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经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刘素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安民二初字第1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戴征革审判员  胡志华审判员  杨安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夏 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