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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02财保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海燕、驻马店市驿城区鹏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海燕,驻马店市驿城区鹏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马全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财保8号申请人:李海燕,女,1965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红平,曹勇,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驻马店市驿城区鹏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风光路南段。法定代表人:马威,经理。被申请人:马全德,男,1958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申请人李海燕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驻马店市驿城区鹏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和马全德银行存款共计3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有申请人李海燕名下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的20万元存款(账号:41×××11)和担保人宁素贞所有的位于正阳路中段东侧市纪律检查委员会3号楼的房屋一套(房产所有权证:驻房权证字第××号)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海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驻马店市驿城区鹏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和马全德银行存款共计3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二、冻结申请人李海燕名下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的20万元存款(账号:41×××11));三、查封担保人宁素贞所有的位于正阳路中段东侧市纪律检查委员会3号楼的房屋��套(房产所有权证:驻房权证字第××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长  杨向军审 判 员  李永生代理审判员  田洪岭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马 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