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21行初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王玉英与拆迁行政诉讼撤诉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立志,邹立波,王玉英,嫩江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嫩江县宏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黑1121行初3号原告邹立志,男,197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嫩江县。原告邹立波,男,1976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嫩江县。原告王玉英,女,195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嫩江县。被告嫩江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法定代表人韩铁,职务主任。被告嫩江县宏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珂佳,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在原告邹立志、邹立波、王玉英与被告嫩江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嫩江县宏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销行政裁决一案中,三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三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立志、邹立波、王玉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邹立志、邹立波、王玉英告担。审判长 沙文俊审判员 毕永民审判员 赵 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