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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21行初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王玉英与拆迁行政诉讼撤诉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立志,邹立波,王玉英,嫩江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嫩江县宏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黑1121行初3号原告邹立志,男,197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嫩江县。原告邹立波,男,1976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嫩江县。原告王玉英,女,195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嫩江县。被告嫩江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法定代表人韩铁,职务主任。被告嫩江县宏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珂佳,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在原告邹立志、邹立波、王玉英与被告嫩江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嫩江县宏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销行政裁决一案中,三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三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立志、邹立波、王玉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邹立志、邹立波、王玉英告担。审判长  沙文俊审判员  毕永民审判员  赵 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