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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11民初10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卢黎明、刘文武、王思怡与潘勇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黎明,刘文武,王思怡,潘勇辉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11民初1004号原告卢黎明。原告刘文武。原告王思怡。委托代理人罗力刚,系株洲市胜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签收各种法律文书、进行重新鉴定等。委托代理人杨彩珍,系株洲市胜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潘勇辉。本院在审理原告卢黎明、刘文武、王思怡与被告潘勇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卢黎明、刘文武、王思怡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黎明、刘文武、王思怡申请撤回对被告潘勇辉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黎明、刘文武、王思怡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468元,减半收取2734元,原告卢黎明、刘文武、王思怡自愿全部承担。审判员 刘 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彭晓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