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11民初10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卢黎明、刘文武、王思怡与潘勇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黎明,刘文武,王思怡,潘勇辉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11民初1004号原告卢黎明。原告刘文武。原告王思怡。委托代理人罗力刚,系株洲市胜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签收各种法律文书、进行重新鉴定等。委托代理人杨彩珍,系株洲市胜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潘勇辉。本院在审理原告卢黎明、刘文武、王思怡与被告潘勇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卢黎明、刘文武、王思怡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黎明、刘文武、王思怡申请撤回对被告潘勇辉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黎明、刘文武、王思怡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468元,减半收取2734元,原告卢黎明、刘文武、王思怡自愿全部承担。审判员 刘 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彭晓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