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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5民初7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林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5民初748号原告林某,女,196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春县。被告王某,女,1985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春县。原告林某因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林某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永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王永龙负担。审判员 杨 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曾伟东速录员 陈亚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