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5民初7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林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5民初748号原告林某,女,196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春县。被告王某,女,1985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春县。原告林某因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林某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永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王永龙负担。审判员 杨 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曾伟东速录员 陈亚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