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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03民初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324韦媛与李金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媛,李金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03民初324号原告:韦媛,女,1987年2月7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亭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玉春、孙玉霞,盐城市城南新区黄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金全,男,1970年11月4日生,住盐城市经济开发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住所地为盐城市亭湖区建军东路58号。负责人:朱礼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雷,江苏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韦媛与被告李金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韦媛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韦媛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韦媛负担。审 判 长  周红冰审 判 员  魏锦芬代理审判员  许冬梅二O二O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葛 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