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5民初1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常雪、宋建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雪,宋建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5民初1138号申请人:常雪,女,汉族,1964年4月9日生,住河南省确山县。被申请人:宋建党,汉族,男,1969年7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确山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常雪被申请人宋建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宋建党存放于河南颐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确山县出租汽车分公司的40000元押金。查封申请人常雪提供的用于担保的车牌号为豫Q×××××的黑色帕萨特牌SVW7183MJI小型轿车一辆。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常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宋建党存放于河南颐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确山县出租汽车分公司的40000元押金。二、查封申请人常雪提供的用于担保的车牌号为豫Q×××××的黑色帕萨特牌SVW7183MJI小型轿车一辆。案件申请费420元,由申请人常雪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姚建刚代理审判员 张中华人民陪审员 陈 收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