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32民初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西卡四川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成都合盛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马小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卡四川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成都合盛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马小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32民初434号原告:西卡四川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MICHAELJCAMPION。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欣。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若水。被告:成都合盛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德祥。被告:马小兵。原告西卡四川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合盛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马小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原告西卡四川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西卡四川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3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杜 进审判员 杨 皙陪审员 刘秀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杨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