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7101行初1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吴国平与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海珠大队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道路)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国平,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海珠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7101行初1347号原告:吴国平,男,197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县。被告: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海珠大队,住所地广州市广州大道南858号。原告吴国平诉被告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海珠大队违法要求履行义务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国平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吴国平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国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吴国平负担。审判员 唐知莹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细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