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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21民初1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合肥市星牌门窗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徽大富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市星牌门窗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大富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1民初1186号申请人:合肥市星牌门窗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欢,总经理。被申请人:安徽大富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云峰,董事长。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170000元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担保人蒯正富以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砀山路543号丽都名邸A幢301室房屋一套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大富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170000元或等值财产;二、查封担保人蒯正富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砀山路543号丽都名邸A幢301室房屋一套。案件申请费1370元,由申请人合肥市星牌门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良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