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421行审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萝北县林业局申请执行史钟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绥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绥滨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萝北县林业局,史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黑0421行审1号申请执行人萝北县林业局。住所地:萝北县凤翔镇。法定代表人吴根远,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孙佩春,萝北县林业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队长。被申请执行人史钟,工作单位:萝北县卫生监督所,住萝北县凤翔镇。申请执行人萝北县林业局申请执行被申请执行人史钟行政处罚决定一案,在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25日以“申请执行的决定尚未生效为由”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萝北县林业局撤回申请。审 判 长 杨宝生人民陪审员 刘俊燕人民陪审员 许柏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佳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