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21执恢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刘少军申请执行杨润梅、杨玲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少军,杨润梅,杨玲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1执恢138号申请执行人刘少军,男,1967年9月1日生。被执行人杨润梅,女,1967年2月16日生。被执行人杨玲梅,女,1972年1月12日生。本院在执行刘少军申请执行杨润梅、杨玲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6)豫1221民初1391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已经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221执恢13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俊峰审判员 赵小锁审判员 李遂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史丽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