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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21执恢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刘少军申请执行杨润梅、杨玲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少军,杨润梅,杨玲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1执恢138号申请执行人刘少军,男,1967年9月1日生。被执行人杨润梅,女,1967年2月16日生。被执行人杨玲梅,女,1972年1月12日生。本院在执行刘少军申请执行杨润梅、杨玲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6)豫1221民初1391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已经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221执恢13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俊峰审判员  赵小锁审判员  李遂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史丽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