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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43执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水支行申请执行谢晓雷、安世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水支行,谢晓雷,安世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43执6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水支行,住所地: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代表人吴兴祥,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敬明,该支行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谢晓雷,男,1981年2月28日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安世会,女,1987年9月11日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水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谢晓雷、安世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7日作出的(2016)渝0243民初20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水支行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谢晓雷、安世会支付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水支行借款271115.49元、利息13635.71元及逾期利息,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本案受理费5571元、执行费4171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通过总对总查询平台查询谢晓雷、安世会银行存款及车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信息。本院依法对登记在谢晓雷名下的渝XX**牌号机动车予以查封。本院还向彭水县工商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企业登记信息,未发现谢晓雷、安世会名下有企业登记。本案抵押物处置变现需要走相应的法定程序,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已将本案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代理人。本院认为,经采取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谢晓雷、安世会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抵押物变现需要走相关评估拍卖程序,本案依法应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渝0243执6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可持本裁定及相关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昌文审判员  王永勇审判员  赵 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从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