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2执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朱瑞生、马子昆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瑞生,马子昆,韩兴存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2执269号申请执行人:朱瑞生,男,1945年出生,汉族,住单县。被执行人:马子昆,女,1970年出生,汉族,住单县。被执行人:韩兴存,男,1967年出生,汉族,住单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瑞生与被执行人马子昆、韩兴存担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光纯审判员 刘善福审判员 胡新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董国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