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304执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覃某与王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04执476号申请执行人:覃某,女,汉族,生于1990年12月9日,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被执行人:王某,男,汉族,生于1970年9月29日,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本院在执行覃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王某一直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某的银行存款4850元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任凌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程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