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04执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覃某与王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04执476号申请执行人:覃某,女,汉族,生于1990年12月9日,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被执行人:王某,男,汉族,生于1970年9月29日,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本院在执行覃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王某一直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某的银行存款4850元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任凌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程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