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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民终7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9

案件名称

梁富荣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富荣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民终715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梁富荣,女,生于1951年7月10日,住宝鸡市渭滨区。上诉人梁富荣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2017)陕0303民初76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梁富荣上诉请求:对其起诉立案审理,依法判决。事实和理由:被起诉人振华培训学院虽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被公诉,但并不影响其借款合同的效力,应对其起诉立案并依法判决。本院认为,上诉人梁富荣所诉本案借款合同纠纷,因该涉案借款行为已被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检察院以陕西振华培训学院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提起公诉,案件正在审理中,故上诉人梁富荣之起诉不符合民事案件受理条件,原审人民法院裁定对上诉人梁富荣之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唯原审裁定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应为第一百二十四条,在此予以纠正。综上,梁富荣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裁处结果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宏审 判 员  李红宝代理审判员  吕 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纪宏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