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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4民终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陈新、王玉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新,王玉安,李晓群,王玉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4民终28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新,女,196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凌翔,四川达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玉安,男,1968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林,四川乐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李晓群,女,1978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原审被告:王玉东,男,1974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上诉人陈新因与被上诉人王玉安、原审被告李晓群、原审被告王玉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6)川1402民初11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新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请求的申请。本院认为,陈新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新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1240元,减半收取5620元,由上诉人陈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倪玉君审判员  梁 丹审判员  余林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金永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