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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81民初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尚建新与赵洪伟、刘文平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建新,赵洪伟,刘文平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1民初142号原告:尚建新,男,1971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涿州市。委托代理人:凌华,涿州市开发区清华法律服务所律师。被告:赵洪伟,男,1973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涿州市。委托代理人:刘然,河北燕赵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文平,男,1950年9月12日生,汉族,住涿州市。委托代理人:王秀英,女,汉族,1950年4月7日出生,住河北省涿州市。系刘文平之妻。原告尚建新诉被告赵洪伟、刘文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78元,减半收取1139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李云飞代理审判员  吴 岭人民陪审员  马 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