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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7民初18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宋奎方与被告黄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奎方,黄振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7民初1814号原告:宋奎方,男,1975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被告:黄振,男,1977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峰区。原告宋奎方与被告黄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2017年4月12日,原告宋奎方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宋奎方负担。审判员  童清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飞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