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7民初18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宋奎方与被告黄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奎方,黄振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7民初1814号原告:宋奎方,男,1975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被告:黄振,男,1977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峰区。原告宋奎方与被告黄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2017年4月12日,原告宋奎方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宋奎方负担。审判员 童清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飞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