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民初6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卢维鸽与中海鼎盛(西安)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维鸽,中海鼎盛(西安)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6279号原告:卢维鸽,女,汉族,1974年8月5日出生,住西安市碑林区。被告:中海鼎盛(西安)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曲江新区芙蓉南路3号中海大厦。法定代表人:郭勇,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卢维鸽与被告中海鼎盛(西安)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卢维鸽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维鸽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38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路安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维红打印:扈艳红校对:李维红2017年月日送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