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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02民初14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甘肃元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和杨阿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肃元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杨阿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02民初1483号原告:甘肃元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兰州市城关区。法定代表人王亚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勤娟,甘肃陇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阿力,男,1984年2月10日出生,东乡族,住址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原告甘肃元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杨阿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甘肃元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甘肃元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412元,减半收取1206元,由原告甘肃元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援梅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毕春燕????????1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