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921执1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尹嘉智与马明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嘉智,马明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921执1274号申请人尹嘉智,男,1996年6月10日出生,回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被执行人马明明,男,198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系个体户,现住山西省孝义市梧桐镇。本院在执行尹嘉智与马明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马明明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暂无能力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高自力审判员 娜 仁审判员 杨冬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道尔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