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305执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戴淑钦、薛汉高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淑钦,薛汉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5执210号申请执行人戴淑钦,女,198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执行人薛汉高,男,1976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申请执行人戴淑钦与被执行人薛汉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5日作出的(2016)闽0305民初446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戴淑钦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薛汉高支付工资人民币一万零九百八十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被执行人至今仍未自觉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自愿协商达成延期支付的和解。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经自愿协商达成和解,本案可暂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闽0305民初446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邹福春执行员  林钰坚执行员  李一航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记员柳艳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