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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04民初5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原告钟方富诉被告范磊、四川银代代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方富,范磊,四川银代代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04民初580号原告:钟方富,男,196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茂宇,自贡市大安区文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徐波,自贡市大安区文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范磊,男,1994年4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四川银代代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三街69号1栋12层1202号。法定代表人:王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营业场所四川省成都市东御街57号13-30楼。负责人:侯志军。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营业场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中路二段68号中铁瑞成大厦901号。负责人:郭宏德。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方富诉被告范磊、四川银代代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钟方富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方富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方富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405元,由原告钟方富承担。审判员  刘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