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82执恢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4

案件名称

李明、青岛青机重型数控机床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明,青岛青机重型数控机床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2执恢418号申请执行人:李明被执行人:青岛青机重型数控机床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明与被执行人青岛青机重型数控机床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义务,本案执行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即劳人仲调字【2015】第29号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春波审判员  胡志喜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 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