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6民初5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16
案件名称
佘玉芳与左迪、郑颖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佘玉芳,左迪,郑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6民初5451号申请人:佘玉芳,女,1955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卓革建,四川蜀锦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左迪,男,1981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被申请人:郑颖,女,1981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本院受理的佘玉芳与左迪、郑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佘玉芳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左迪、郑颖价值35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保函担保。本院认为,佘玉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便于案件的审理及案后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或冻结左迪所有的位于武侯区航空路×号×栋×单元×楼×号房屋一套(权11×××37);二、查封或冻结郑颖、郑慧阳、郭新民按份所有的位于高新区锦城大道×号×栋×层×号车位一个(合同备案号23×××44);三、查封或冻结郑颖、郑慧阳、郭新民按份所有的位于高新区锦城大道×号×栋×层×号车位一个(合同备案号23×××48);四、查封或冻结佘玉芳所有的位于成都市筒车巷×号×栋×单元×楼×号房屋一套(权32×××22)。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审判员 张化全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任 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