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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3民初16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与陈霞、王晓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陈霞,王晓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3民初1636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长春大街500号。负责人:王树平。被告:陈霞。被告:王晓光。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与被告陈霞、王晓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尔航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岳 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