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11民初64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牟增森与丁增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增森,丁增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6453号原告:牟增森。被告:丁增君。原告牟增森与被告丁增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牟增森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牟增森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崔焕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戴清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