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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3执恢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彭伟萍、何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伟萍,何燕,时光军,时光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3执恢251号申请执行人彭伟萍,女,1971年9月15日生,汉族,住平度市经济开发区。申请执行人何燕,女,1985年3月26日生,汉族,住平度市。被执行人时光军,男,1979年3月15日生,汉族,住平度市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时光礼,男,1976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平度市经济开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彭伟萍,何燕与被执行人时光军,时光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彭伟萍,何燕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销该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度市人民法院(2015)平商初字第171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案执行费627元,由被执行人时光军,时光礼负担(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淑平审判员  陈文善审判员  刘启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胥 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