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庆民初字第67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张慧清、邓焱等与南充市富溢典当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慧清,邓焱,南充市富溢典当有限公司,南充市富利拍卖有限公司,南充市富润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陈灿,高科惠,蒋文学,张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庆民初字第6755号原告:张慧清,女,196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南充市顺庆区。原告:邓焱,男,199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南充市顺庆区。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泽,四川泽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充市富溢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丝绸路52号2层。法定代表人:高科惠,总经理。被告:南充市富利拍卖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丝绸路6号。法定代表人:陈灿,执行董事。被告:南充市富润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丝绸路52号2层。法定代表人:陈灿,执行董事。被告:陈灿,男,1970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南充市顺庆区。被告:高科惠,女,1971年9月22日生,住南充市顺庆区。五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良、陈思宇,四川泰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文学,男,1965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南充市顺庆区。被告:张婷,女,1965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南充市顺庆区。原告张慧清、邓焱与被告南充市富溢典当有限公司、南充市富利拍卖有限公司、南充市富润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陈灿、高科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慧清、邓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南充市富溢典当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借款230万元并按约定支付资金利息及违约金;被告南充市富利拍卖有限公司、南充市富润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及陈灿、高科惠等个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五被告共同答辩要求,本案当事人蒋文学已涉嫌诈骗犯罪,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已立案侦查,本案应全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初步查明,邓超于2015年7月9日通过惠民村镇银行向被告蒋文学转款194万元。被告蒋文学于2015年7月10日向原告出具了2份《借条》分别载明:“今借到邓超(身份证)人民币(大写)伍拾肆万元小写(¥540,000.00)已当面现金支付。用于桥梁工程。上述款项定于2016年3月9日当天还清……”、“今借到邓超身份证)人民币(大写)贰佰肆拾捌万元整小写(¥248,000.00元)用于桥梁工程。该笔款项通过银行转账(帐号为:62×××81)户名蒋文学,金额为壹佰玖拾肆万元整。现金伍拾肆万元已当面支付。上述款项定于2016年3月9日当天还清……”两份《借条》的“借款人”处均有蒋文学的签名以及捺印,同时在“给该笔借款连带责任担保(单位)人”处有陈灿的签名以及南充市富溢典当公司加盖的印章。邓超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向蒋文学支付相应借款,银行转账打入蒋文学个人账户。诉讼中,被告南充富溢典当公司、陈灿、高科惠向本院递交了《申请书》,申请鉴定事项为:1、申请对“南充市富溢典当有限公司”的公章进行印章鉴定;2、申请对“陈灿”的签名进行笔迹鉴定。2016年10月28日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分别作出了法大【2016】物鉴字第110号、法大【2016】物鉴字第111号《鉴定文书》,鉴定意见分别为“检材落款处和检材(3)正文内容处的“陈灿”签名与样本中的“陈灿”签名不是同一个人书写。”“检材落款处和检材(3)、(11)、(23)正文内容处的“南充市富溢典当有限公司”印文与样本中的“南充市富溢典当有限公司”印文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原、被告双方对2份《鉴定文书》均不持异议,也未申请重新鉴定。本院对2份《鉴定文书》内容予以认可。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于2016年12月21日以蒋文学涉嫌犯罪为由予以立案侦查,现蒋文学已经归案。邓超于2016年12月13日因疾病逝世,其父亲邓家林、母亲张俊凡分别先于2005年、1995年病故,作为其第一顺序继承人只有其妻子张慧清、婚生子张焱。而后,张慧清、张焱申请以原告的身份参加本案诉讼。本院认为,初步查明的事实显示,原告举证借据上加盖的“南充富溢典当有限公司”印章为真,而“陈灿”的签字并非陈灿本人所签。同时,原告也未举出确实、充分证据证明所出借款项进入南充市富溢典当有限公司的公司账户或者实际为南充市富溢典当有限公司所使用;相反,案涉相应款项为蒋文学个人收取。根据现有证据可以认为,本案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基础事实与蒋文学涉嫌犯罪的事实系同一事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务,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之规定,蒋文学的行为涉嫌诈骗犯罪。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以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之规定,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将全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为妥。据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慧清、邓焱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曾 明人民陪审员 罗 平人民陪审员 张光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苟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