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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6执2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2508张某与杨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06执2508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男,汉族,1979年12月20日生,个体工商户,住址。委托代理人张登立,男,汉族,53岁,教师,住址同上,系被告父亲。委托代理人孙九芳,女,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母亲。被执行人杨某,女,汉族,1981年8月6日生,连云港市集装箱公司原材料检验员,住本市海州区。委托代理人杨卫国,男,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本市海州区,系原告父亲。委托代理人盈成花,女,汉族,住本市海州区,系原告大姨。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杨某离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某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706执250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兴超审 判 员  乔爱民助理审判员  展 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史竹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