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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刑初字第4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程某某等人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青刑初字第444-2号公诉机关青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程某某。青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青检公诉刑诉[2015]4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某、尹某甲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人程某某经传唤拒不到案,本院于2015年11月9日中止对其审理。2017年4月24日,被告人程某某被抓捕到案,同日本院决定恢复对其审理。被告人青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焦天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份,被告人程某某欲向银行申请贷款五万元做买卖,因其与妻子程某感情不合,程某拒不配合申请贷款,遂向其同居女友尹某甲(已判刑)提议二人以伪造的结婚证和居民身份证申请银行贷款,尹某甲表示同意。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程某某向他人提供本人及其妻子的照片和身份信息伪造了两本结婚证。之后的一天,尹某甲向被告人程某某提供本人的照片,其利用该照片又委托他人伪造了其妻子程某的居民身份证一张。同年8、9月份的一天,二人持伪造的结婚证和身份证到银行申请贷款,后被银行工作人员发现未得逞。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伪造的结婚证二本。经潍坊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以上两本结婚证均系伪造。上述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尹某甲供述,证人程某、周某、尹某乙证言,物证伪造的结婚证二本,辨认笔录证人周某对被告人程某某的照片进行指认的笔录,鉴定意见潍坊市公安局刑事科学研究所印章印文检验鉴定书,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青州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伪造结婚证二本,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居民身份证一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应予刑罚。被告人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可从轻处罚;其犯有数罪,应数罪并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为保障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声誉,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程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行羁押的37日,即自2017年4月24日起至2018年3月1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郑学军人民陪审员  袁加民人民陪审员  刘学禹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栋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