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828民初19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原告找金树与被告胡井志、范素琴、何冬青、胡海龙、何其刚、王素文、杨晓辉、柳银侠、王海军、王丽、张建平、单振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金树,胡井志,范素琴,何冬青,胡海龙,何其刚,王素文,杨晓辉,柳银侠,王海军,王丽,张建平,单振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8民初1941-1号原告赵金树,男被告胡井志,男被告范素琴,女被告何冬青,女被告胡海龙,男被告何其刚,男被告王素文,女被告杨晓辉,男被告柳银侠,女被告王海军,男被告王丽,女被告张建平,男被告单振会,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找金树与被告胡井志、范素琴、何冬青、胡海龙、何其刚、王素文、杨晓辉、柳银侠、王海军、王丽、张建平、单振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范素琴在围场农村商业银行郭家湾支行的存款(520170121002576957)850572.00元予以冻结;对被告张建平在围场农村商业银行郭家湾支行的存款(账号:6210210091100669278)34729.00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找金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范素琴在围场农村商业银行郭家湾支行的存款(520170121002576957)850572.00元予以冻结;对被告张建平在围场农村商业银行郭家湾支行的存款(账号:6210210091100669278)34729.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间停止支付。否则承担法律责任。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付崇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志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