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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22民初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辛小平与昌小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经济开发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小平,昌小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经济开发区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22民初363号原告:辛小平,男。委托诉讼代理人:辛洪斌,江西求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昌小斌,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经济开发区支公司,住所地:新余市新欣大道聚龙花园。负责人:廖成。委托诉讼代理人:兰勇,江西辰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辛小平与被告昌小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经济开发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需对原告辛小平的伤残等级等进行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孙启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汪 澜 来自: